2019年和2020年陆续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若干政策,小编整理出了从2020年1月起,广东省残保金征收政策前后的四大变化,政策推出一系列的利好消息,恰逢今年疫情对大部分企业都有或多或少的冲击;
1、优化征收方式,从之前的单一征收方式调整为分档征收
调整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调整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疾残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及以上,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及以上,但未到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应业比例1%以下,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放宽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范围
调整前: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调整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疾保金;
3、明确征收标准上限的口径(明确当地平均工资的口径)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份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定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调整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调整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注:广东省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保金。
4、调整申报表格式和内容
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孰低填写;
为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金额”项目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将原申报表中第2列“费款所属期起”和第3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